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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百科 2026-02-25 06:43:20 手游攻略 阅读:5724次

医护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

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概述

一、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的概念

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只指对于已经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或者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资格的执业护士,依法进行业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我国目前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看,有关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执业医师法>办法》、《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

二、医护人员执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注册原则

所谓依法注册原则,是指我国医护人员执业的法律制度,都将注册作为医师、护士执业的法律根据和从业条件;只取得资格但不注册或者没有取得资格而执业的,都属于执业的范畴。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依法注册原则。

(二)依法执业原则

所谓依法执业原则,是指经依法注册的医护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执业规则执业,不得违法;有关部门将对其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违法者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等。

对于依法执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作出了具体规定;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四章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奖惩分明原则

所谓奖惩分明原则,是指对于医护人员的功过是非,应当作出积极和合乎情理的评价,有功则奖、有过就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对医师的积极表现作出了明确的奖励规定;对于处罚,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医师违法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医师执业注册法律规定

医师执业注册法律规定,也就是指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规范。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执业医师法>办法》、《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在此,我们重点介绍普通医师执业注册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条件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问题,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作出了具体规定:

1.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程序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程序,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作出了以下规定:

1.拟在医疗、保健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拟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2)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3)《医师资格证书》;(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申请人身份证明;(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医师重新执业申请审核表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的,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4.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对条件不合格而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的;(2)有《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即上述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6.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应当依照《办法》第六条即上述“注册程序”1、2项的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注册程序”中第3项的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应收回旧证、换发新证。

(三)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注销和变更注册

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章,对于医师执业注册的注销和变更注册,作出以下规定:

1.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6)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7)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8)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对有上述情形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收回《医师执业证书》。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2.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备案:(1)调离、退休、退职;(2)被辞退、开除;(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师变更执业地点、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以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4.医师申请变更的事项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到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申请变更的事项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先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事项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然后到拟执业地点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除按上述规定办理手续外,新执业地点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时,收回旧证、换发新证。

5.注册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医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医师执业证书》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从事执业活动。

四、执业医师的执业规则

(一)执业医师的义务: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章的规定,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负有重大义务。这些义务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守法与敬业义务。所谓守法与敬业义务,是指执业医师应当履行的遵守法律、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的义务的总和。对于执业医师的守法与敬业义务,《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所谓健康教育,是指医师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向患者传播卫生保健知识和技术,帮助患者改变卫生观念,自愿采纳有利于健康的行为和活动,以增强患者的自我保健能力、提高健康水平、尽快康复的活动。

2.严守职业道德的义务。所谓医师职业道德,是指执业医师应当遵循的与其职业相关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对于医师的职业道德,第二十七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履行使命义务。所谓履行使命义务,是指执业医师负有在自遇有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利益的紧急情况时,负有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义务。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遇有遇有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利益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4.履行执业其他规则的义务。履行执业其他规则的义务,是指执业医师除应履行上述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一般医师执业规则的义务。这些一般规则表现在:

(1)救治急危患者的义务。是指对于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理。特别是不得因患者没有钱交纳费用的拒绝救治。《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2)报告义务。所谓报告义务,是指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事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告知、征询义务。医师的告知义务,是指执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的征询义务,是指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建树同意。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对上述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4)按要求使用药械义务。所谓按要求使用药械义务,是指执业医师应当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对上述规则,作出了规定。

(5)依法出具医学文件和医学证明文书的义务。依法出具医学文件和医学证明文书的义务,是指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书。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对上述规则,作出了规定。

(二)执业医师的权利: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业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广泛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三)执业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

执业医师违反《执业医师法》的法律责任,是指执业医师因违反《执业医师法》而应承担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

1.对违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的处罚:《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医师执业违法的责任:《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权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规定报告的。

3.医师医疗事故责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非法、违法行医的法律责任:非法、违法行医的法律责任,是指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未取得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证书者行医,而依据情节应负的法律责任。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此作出下列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卫生机构及其人员与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的法律责任:

1.卫生机构的法定报告义务的责任。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责任,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医师应当告知而没有告知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此,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于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护士的职业规则与法律责任

(一)执业护士的义务

执业护士的义务,是指执业护士应当履行的职责的总体。关于护士应当履行的职责,我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作出了基本规定:

1.遵守职业道德、护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护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是执业护士的首要义务。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2.保密义务。所谓保密义务,是指执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的患者的隐私,不得泄露,应当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顶了执业护士的这一义务。

3.履行使命义务。履行使命义务,是指执业护士在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义务。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这一义务。

4.进行健康教育义务。所谓进行健康教育义务,是指执业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这一义务。

5.执行医嘱、科学护理、配合医生工作的义务。执行医嘱、科学护理义务,是指执业护士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护理;遇有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紧急措施。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是一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6.带教护理实习生的义务。执业护士带教护理实习生的义务,是指护理专业在校生进行专业实习,有关人员按《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进行临床实践时,护士有带教和指导的义务。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

(二)执业护士的权利

执业护士的权利,是指执业护士依法享有的履行职责和受到尊重、法律保护的权利。卫生部《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此外,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上述护士的义务,同时也是其权利;其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是在行使其权利。

(三)护士违法的法律责任

护士的法律责任,是指执业护士因违反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根据《护士管理办法》的规定,护士的法律责任有:

1.违反我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有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2.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有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3.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7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

4.违反我国《护士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注册。

当事人对于上述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我国《护士管理办法》对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问题,也作出了规定,即:违反《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关于护士权利的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安全:1、工作人员必须提高必须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2、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水笼头是否拧紧,电源是否切断。3、加强对医院各种设施的管理,防止出现损坏现象。加强医院内的治安工作,为了能给病人提供比较好的环境。医疗安全: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认真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五项义务。2、严格遵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的各项规定,严格做到本章所规定的一个必须,一个严禁和二十三个应当履行的职责。3、医院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专职人员,要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在医务科的指导下,认真履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下文是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细则一

第一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行业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医院存在有很多危及病人、医护员工安全和利益的潜在因素,为了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医护人员、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医院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其管理制度如下:

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能是:

(1)加强对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院科两级负责管理体制,各部门、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医院保卫科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督促和监督医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和执行,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和评比,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院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到群防群治,看好自家人,管好自家门。

(3)制定和完善符合我院工作实际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加强与公安机关、所在市区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配合。

(5)协调医院各部门、各科室的安全防范工作。

(6)评议医院安全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性质、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程度。

2、医院的安全生产概念包括如下范畴:

(1)加强医院的社会治安防范,包括及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以及防盗、防抢、防止打架斗殴等事件的发生,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病人、医务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2)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对消防工作依法进行管理。

(3)加强高压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锅炉、蒸汽灭菌器及其它压力容器,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值班制度。

(4)加强对医用毒、麻、精神药品和其它有毒制剂的管理,建立专门仓库进行集中保管。

(5)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定期检测放射防护效果,做好记录。

(6)加强对重点、要害部门的监控和管理,水、电、气、贵重物资、大型设备等均应建立安全防范措施。

(7)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3、加强医院安全保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安全保卫队伍的作用,不断提高治安消防保卫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业务水平,加强医院的治安巡逻,尤其是节假日的治安防范,及时发现隐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争创社会治安先进单位。

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为了保障医院医疗活动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医院各科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把安全工作作为整体工作重中之重来抓。

3、临床科室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确保病人得到正常的治疗,并且保证病人不受到医疗损害。

4、其它相关科室以保证临床正常运行为重点,以病人为中心,保证病人能安全就医。

5、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科主任为各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6、各种安全生产问题,一旦出现,医院将根据事件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理。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为了更好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特指定本制度,以便分清责任、便于追究。

2、临床各科室所出现医疗安全事件,由院领导及相关科室主任、护士长认真

负责。

3、水、暖、电、电梯等事件影响医疗工作的由后勤人员负责。

4、出现偷盗等事件,由安保部保卫人员负责。

5、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医院院长。

四、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为保证安全生产有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本院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分成两类,即医疗性质和非医疗性质类。

3、本院医疗性质设施、设备归医学工程科管理,非医疗性质设施、设备归设备物资部管理。

4、所有设施、设备均应定期维护、检修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各科室均要建立设施设备维修、使用记录,以便更好的了解设备情况。

6、各科室设施、设备中易损物品更换需经相关科室备案。

7、设施、设备损坏后,须经相关科室认定后,方可更换新设备。

8、所有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归设备所有科室负责,且必须符合操作规范。

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一、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职责

1、院长、书记是医院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生产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

4、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根据医院生产情况审核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

6、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责

1、对本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主持召开医院安全管理专题会议及时通报医院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4、安全与生产工作做到“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审定本医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按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费并专款专用。

8、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安全生产环境。

9、确定本医院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10、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11、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医院存在的安全隐患。

1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整改事故隐患和确保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13、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组织抢救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审定安全生产的奖惩事项。

14、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医院事故。

15、任医院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分析公司安全生产现状汇总不安全隐患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16、检查和指导副职及部门领导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三、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职责

1、安全保卫部是医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协助分管院领导抓好全面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专业安全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技术规范。

3、协助院长做好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贯彻落实。

4、组织并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不断修改完善适应安全生产需要。

5、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组织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和职业危害。

6、具体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安全问题、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检查落实。

7、按月组织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

8、协助分管院领导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拟订改进措施组织落实负责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拟定改进措施组织落实。

9、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10、负责组织对医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11、检查各部门正职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四、科室主任、护士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医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对科室医务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指导和督促医务人员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和工具要求员工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3、负责对新进人员、转岗、复岗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不合格的员工不安排上岗工作。

4、检查维护安全生产设备和防护装置保证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5、负责上班前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能解决的要采取控制措施并上报做好工作和记录。

6、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对已、未遂事故和违规违纪都要及时分析做到“四不放过”。

7、抓好科室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做好各项安全生产记录。

五、医院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行为。

2、精心操作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操作记录整洁、准确可靠。

3、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岗位不能消除的要及时向领导反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发生事故如实反映参加班组的有关事故调查、分析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4、严格执行持证上岗操作制度、遵守岗位操作法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险情严重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

5、爱护和正确使用岗位设备、工具、防护器具和消防用具。

6、参加上班组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有关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搞好作业现场卫生环境要整洁实现文明生产。

7、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医院的每位员工都有必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

六、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

1、在医院院长、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在生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领导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2、按规定要求对所在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3、经常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工作环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检查督促班组人员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各种防护用品。

4、根据生产任务和安全动态提出安全要求及措施意见。

5、参加工伤事故和安全类违规违纪的分析做到“四不放过”。

七、科室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医院的安排和要求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让员工了解医院的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使员工掌握一定自救、自护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2、经常对医院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抓紧时间解决。

3、及时传达、落实医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

八、各级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医院安全管理机构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文件与精神。

(2)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3)制定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安全宣传教育。

(4)实施安全工作日常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组织安全检查。

(5)报告安全情况。

(6)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关系。

2、职能部门级安全管理职责

(1)落实企业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责任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2)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3)协助、配合进行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4)组织部门进行安全培训传达上级指示精神。

(5)完成上级部门临时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3、科室安全管理职责

(1)执行安全工作日常检查。

(2)落实安全措施。

(3)组织安全培训与学习。

(4)及时报告安全情况。

第三部分医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医院患者、职工生命安全和财产保障,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医院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医院党政办公室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医院党政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科室进行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若某科室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某科室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科室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科室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积极抢救;

5、各科室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

六、全院广大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科室处罚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细则二

一、由院领导、院办、保卫科、医教科、护理部、营养科、总务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医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党总支书记(专职副书记)、副院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保卫科科长为医院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具体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科(室)科长、主任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及护士长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抓好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到科室每周自查一次,医院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坚持上报制度,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人员限期整改。

五、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向有关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真整改,消除隐患,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向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六、医务科、护理部要切实加强临床各科室医疗安全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制定医疗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签订医院安全责任书,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做好"四防"病人和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病员治疗和生活安全。

七、各病区要认真做好用电、用火、用气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格禁止住院病员将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带入病房。

八、保卫科要定期对全院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栓等消防器材进行检查,若有损坏,要及时更换和添置。

九、药剂部门要认真把好药品管理的各个环节,把住药品出入库和"出窗口"关。临床各部门要坚持"三查七对"制度,防止病员在治疗过程中用错药品的现象,杜绝医疗事故发生,并认真做好药品的保管工作,防止药品丢失和变质。

十、防治科和医院感染控制科要认真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把好流行病的治疗、隔离、消毒、处置等各个环节,对临床科室要定期进行检查,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交叉感染。

十一、总务科要认真执行《道路安全法》,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定期保养,不准开带病车、疲劳车,不准酒后驾驶,对驾驶员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保证行驶安全。

十二、膳食营养科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禁霉烂、变质、变味的食品入库,认真做好食品卫生,保证食品质量,防止食物中毒,确保食品安全,满足病员需要。

十三、院总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一旦发现灾害事故,要及时指挥、协调、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并向院领导汇报。若院总值班人员失职,要从重处罚。

医院安全生产管理细则三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医院的发展,根据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医院院长负责制,各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它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六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机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作业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操作顺序或经培训后达到作业要求.作业员开始操作前应检查机械设备各部位紧固件是否脱落或松动迹象。调整机器时必须停机,断掉电源,下班时必须关闭所有设备的总电源。

第九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学习(即生产单位、机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第十五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院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十八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统一安排整改。

第十九条医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医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院长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条对违规、违法操作的人员,如发现医院将立即开除肇事者;致使医院损失的,将追求肇事者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致使本人发生事故的,医院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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